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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問題

      日期:2017年11月21日      來源:網站編輯      瀏覽:14912次

      如果搞個工傷關注度排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無疑是工傷界的“第一網紅”。職工高度關注,用人單位頭痛不已。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傷問題。


      我國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

      事故工傷問題的相關制度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已將其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早在1996年,原勞動部頒發(fā)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就規(guī)定,“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04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現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對此可以看出,新條例摒棄了過去關于上下班“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而以“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取代,規(guī)定更加柔性,更加以人為本;突破了過去僅限機動車事故的限制,將機動車事故與非機動車事故以及職工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工具上下班發(fā)生的事故納入進來,擴大了受惠范圍,充分保障了職工權益;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條件限制,有利于提示和引導職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減少道德風險,維護公序良俗。


      現行制度的含義

            要真正掌握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其中的幾個關健概念,應當作系統全面的理解。
            第一、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睥意見(二)》規(guī)定,應包括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 個要素。合理的上下班時間,應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及職工加班加點時間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時間。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應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這里的“事故傷害”,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的傷害,以可以是職工因其他車輛事故造成的傷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败囕v”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這里的“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其中“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包括“同等責任”、“次等責任”、“無責任“、這三類,屬于可認定工傷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關系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成功與否的重要征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方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早勘查現場,按規(guī)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明確事故責任劃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假如事后拖延報警,有可能造成現場改變、證人證據滅失、視頻監(jiān)控覆蓋等情況,使有關部門無法查清事實和責任,無法提供第一手證據,從而影響職工工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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